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明銳)說起物業費,不僅讓業主們頭疼,也讓物業公司心塞。這錢一方難出,一方難收,搞不好還鬧糾紛訴諸法院。
2023年9月初,會同縣某小區物業公司提交一紙訴狀到法院,控訴其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但其間有多戶業主多年來未交過物業費,這次狀告的這一戶業主還很蠻橫,不僅拒交物業費,還多次與物業公司人員發生爭吵,雙方矛盾也越來越深。
接到案件后,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發現該起物業費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矛盾關鍵在于被告趙某認為物業公司衛生工作做得不夠好,還有其所居住的樓下開設的一間棋牌店深夜太吵鬧,因此認為物業方面沒有盡責,故從2020年開始拒交物業費至今。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況后,承辦法官首先找到本案被告,耐心對趙某進行了勸慰,告知其雙方在合同中對物業費的承擔做了約定,就應遵循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繳納物業費是每個業主應盡的義務,如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對物業公司提出意見要求整改。法官也建議趙某可以在答辯時詳細說明拒交物業費的原因并提交相應的證據,但趙某并不買賬,直言“沒什么好說的”。見趙某態度強硬,不聽勸解,承辦法官遂組織開庭。
10月18日,該案開庭審理,然而開庭當天,庭審開始前趙某不見人影,庭審結束后才姍姍來遲。法官對其這種故意遲到的行為予以訓誡,當然趙某也要為自己無視法庭紀律的行為負責。
法院判決 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本案中被告庭前辯稱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趙某十日內交清所欠物業費四千余元。 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趙某仍然拒不履行。物業公司只得請求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多次與趙某溝通聯系,要求其履行法律義務。多次勸告無果后,執行法官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看到法院動真格之后,趙某終于是坐不住了,最終在法律的威嚴下,于12月18日交齊了所欠物業費。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